2、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原股东无优先受让权,无须股东大会批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一) 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二) 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 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