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融资,更是为了转移风险。而投资者只是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赚取利益,在投资者发现有其他更好的投资对象时,会做出转换或者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