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名称;(2)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3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4)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5)发行的起止日期;(6)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7)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8)募集资金的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10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方法;(1)申请转股的程序;(12)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13)转换期;(14)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15)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16)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间为6个月,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置之日起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失效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