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管制表现在两方面:1对发行主体的限制。2006年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债券;2对发行额度的限制。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由发改委制定全国的当年债券发行规模,然后分解到各个省,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都不得调整年度规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发行管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一是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二是将企业债券管理置于国家发改委管理之下,其管理思路是把企业债券当作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而不是从企业资本结构 理论 和资本市场 金融 品种的角度来管理。
利率管制主要表现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此最高上限设定的出台是和当时国家处于整顿金融秩序、治理 社会 高息乱集资的阶段,该设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好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审批限制已经成为限制企业债券发展的一个因素。1企业债券的基准利率应该是同期国债利率而不是银行同期储蓄利率;240%的上浮仍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无法体现出“高风险、高回报”的债券投资特征。
发行管制和利率管制是我国债券市场政府特征浓厚的主要表现,这些管制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已成为债券融资的障碍。限制了大多数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的选择。导致发行债券的上市公司家数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