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义早已不言而喻。可以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事关中小企业本身,更是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件。但如此的大事本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是长期始终如一地贯彻推行。然而事与愿违,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虽然一再被提出,但始终未能摆脱走走停停的阴影,5分钟热度一到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凉了。寻根究底,关键在于由于信用体系和中介担保制度的缺失,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始终未能建立正常的中小企业融资关系。简单的通过新增贷款的形式只能解决一时的资金匮乏问题,而非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的治本之策。
此次北京市发改委的600亿新增贷款的确能够缓解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但是从整个北京、乃至整个中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来看,无疑是杯水车薪。况且这样的制度可能会造成政府财政损失与银行的不良资产,因而并不具有长期推行的价值。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的地区更难得以推广。
真正的治本之策还在于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起正常的银企借贷关系,而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多的应当是“撮合人”,而非“担保人”。即政府的工作更多应集中于撮合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而非为中小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政府的担保资金受制于财政支出规模,始终不可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因而这种政府担保更多只具备象征性的意义,不具备一般性意义;其二,政府担保虽然从表面上看来简便有效,然而实际上却是干扰了正常的银企关系,任务配额制的模式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相互选择。
那么到底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应当走怎样的道路呢?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银行家穆罕默德·尤纳斯及其创立的格拉明银行给了我们新的启示。格拉明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格拉明乡村银行创建于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其实质上仍为非政府组织。格拉明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实行无抵押、短期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经营机构本身实行商业化管理,特别是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核算。
国内同样可以建立类似的中小企业相互担保、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信贷体系。银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贷督导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合理使用贷款金额,安排有序的还款进度,对不同的中小企业建立信誉评级体系,按照不同的信誉等级提供不同利率的贷款额度。这样,既建立了正常的银企关系,同时也避免了政府的过度参与,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