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并无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仅是非系统地反映在各种相关法律法令当中。在1988年法律26号第七补充规定中关于信用机构的纪律和管理中定义了融资租赁,共须满足四个条件:1、在承租人的指定下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并将其的使用权以一定的对价(定期支付租金)转让给承租人;2、该财产被承租人用于农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服务或其他专业活动目的;3、承租人享有在租期届满取得租赁物的选择权;4、如果承租人行使该选择权,出租人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使用人。此外,2004年皇家法令4号第115条中通过了公司税法修改的内容,其中规定了在税收上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但是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