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租赁交易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只有租赁(或称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
传统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件是由出租人利用自有的资产或由自己根据市场需求的判断,选择购买租赁物件用于出租,获取收益。传统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件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件的购买选择权是由承租人行使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是由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交易。单独看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条款都是显失公平的。出租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购买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在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别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两个合同是不可单独存在的,正所谓"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经营租赁不是区别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概念,它是会计准则里的概念。会计准则的制定不是为了规范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为了经营单位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准确进行财务信息披露。从这一目的,准则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明确规定,与租赁物件所有权相关联的风险和收益发生转移的就是融资租赁,其余都是经营租赁。怎样确定是否发生转移呢?国际会计准则列出了八条界定标准(如租赁期满,租赁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租赁期限的长短、最小租金支付额是否大于或相当于租赁物件的公允价值等)。属融资租赁的,要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属经营租赁的,要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租金支付可在承租人的成本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定义和界限的划分,传统租赁显然是经营租赁。但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根据具体的交易条件,按准则标准区分,有的就可能被界定为经营租赁。
正是由于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购买决策权与货款支付义务分离,物权与债权又紧密结合的特殊性,而交易规则与会计准则又对融资租赁从不同角度作出了的不同界定,使得融资租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创新能力。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做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投资和融资功能;做为一种营销方式,有很好的促销功能;做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和以租赁债权为载体的融物方式,它在资本的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之间又具有灵活转换的功能;做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融资租赁又可以是进行资产管理和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