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二)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三)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五)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六)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八)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一)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