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临时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的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以上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直接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冲突,同时其价值也常会被高估,最终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出资已被普遍接受,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除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甚至他们的好恶,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债权出资也已为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但大部分登记机关尚难以接受,除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与登记机关相比,法院似乎不那么保守,或者说是职能不同使然,法官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不但股权、债权出资更容易为法官们所认可,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