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述竞业禁止条款,即表示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把自己就业权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企业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劳动者的部分就业权,即给劳动者设定了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劳动者为此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即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就成为显失公平条款,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旦,双方当事人为此打起官司,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或变更。当然,用人单位在约定禁止竞业之时已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背了竞业禁止的承诺,而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处罚,只是约定的违约金必须适当合理,如果约定过高的话,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下段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