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2)不得抽回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以及第201条对此做了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填补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遵守公司章程。股东是公司章程的主要约束对象,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程度那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5)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6)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7)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