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为90万元,应先抵减上期60万元亏损后,再纳税。
清算所得税额=(90-60)×33%=9.9(万元)。
两方案比较,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23.1万元(33万元-9.9万元)。
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都规定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譬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我们可以通过适时进行企业清算,重新设立新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当其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期满后,适时安排将该企业解散,通过清算结束企业的原有业务,另行注册一个新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的机器设备与员工、甚至厂房都可通过清算转让给即将设立的新企业,故原企业所有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有企业最短经营期的规定。譬如,上述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要求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否则,要求其补缴减免的税收。对于此类经营期规定的税收筹划,通过下例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