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进行财务审核。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职责,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理评判,提出经济评审意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审计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对改制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为什么国资委要求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这是因为某些改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主要表现在:
⑴隐瞒改制前的收入。主要表现为改制前应计的收入不入账。
⑵提前列支未发生的费用。一些企业在改制前,不顾财务操作规程,大幅度提取折旧费用、福利费以及应交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虚增费用、虚减利润、虚增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