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基准日并非就是评估师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评估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评估的难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评估师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评估价值。
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即签署评估报告的日期,究竟定为何日,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是评估师完成外勤勘察鉴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评估基准日,更不是评估报告打印装订成册的日期。
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是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时点,它们都是界定评估责任范围的依据,而评估基准日还是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基准日,将有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评估目的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评估中应认真对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