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A公司拟进行改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和劳动力)给B公司。两家协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7000万元,同时付现金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A公司转让后成为一个投资公司。
二是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后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各自的股份与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7000万元。
方案一: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客体是A公司的资产,故为转让资产的行为。
1.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3000×5%=150(万元)。A公司应该属于销售行为,收入为股票和现金。
2.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17%=510(万元)。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交换股票也即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不属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3.A公司转让房屋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30%=105(万元)。转让厂房时,增值率为(3000-2500-150)÷2500=14%,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30%.
4.A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0。因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所以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A与B公司的税负和(从A与B公司双方考虑,增值税无影响)为150+105+90=34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A公司的整体资产转让,因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已超出50%,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方案二: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股权,不涉及流转税问题。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的两大股东,客体是A公司,故为转让股权的行为。
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为:(8000-3000-1000)×33%=1320(万元)。
结论:整体资产转让比转让股权税负减少1320-345=975(万元)。
故在企业改组改制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决策中,应根据不同改组方案进行各种税收负担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的总税负进行方案优劣的判断取舍,达到转让双方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