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和第826条中都使用了这一表述。按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法律意义上的“善良风俗”与现存的社会风俗无关,它只是那些公正的思考者的礼貌观念。这一界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进一步具体化了。如果某一行为违反了那些属于正派有理智的竞争对手的礼貌观念,或者受到公众的指责或被其认为难以忍受,那么这种竞争行为就属于违反善良风俗。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竞争的意图。那么,对善良风俗的违反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一个不正当的意图?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的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这样的意图为前提。
但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判决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某种意图的存在。例如,在实施违反惯例的压低价格时,以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或者在挖走竞争对手的劳动力的有计划的行动中,有损害或榨取竞争对手利益的目的。
但无论如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对违反善良风俗的指责都以有关事实的明知为条件。对此,估计到有关事实的可能存在或有意逃避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就已经足够了,而不需要事实上的明知。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
一个面包师同冰点商签订了一个销售冰点成品的合同。按照合同,面包师只能从冰点商那里进货并销售其冰点成品。以后,一个代理商也来找面包师,说可以提供冰淇淋。面包师对此很感兴趣。不过,面包师已经不太清楚,他在第一个合同中保证了什么。代理商并不想了解第一个合同的内容。
他对面包师说,他可以同时出售不同公司的冰点。这就使面包师消除了顾虑。冰点商了解此事后,要求代理商停止供货。代理商则认为,他并不知道第一个合同的内容,因此他的行为不带有违反善良风俗的意图。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这种观点。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不以一个正当意图的存在为前提,但却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知事实,即对事实有所了解。在此案中,则涉及对单独进货义务的了解。但是,代理商对第一个合同的内容缺少主动的了解,因为他放弃了这种了解。为了排除这类规避,联邦最高法院把那些自觉不理睬或回避应了解事实的人与已知这些事实的人视为等同。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界限。只有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条件被满足,一般条款才能被适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德国并非任何司法部门都能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通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其判决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从而保证了解释的权威性。这种解释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很少有下级法院对此作出相反的判决。这些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