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要件 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 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 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