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三)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四)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五)辩别诊断证明的真伪。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六)作好诊断证明的登记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七)判明诊断证明的异议。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