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以立法的形成规范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准则,也增加了执法的严肃性。因此要求我们所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理人员,要能够依照客观实际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反映现场,无论是勘验寻找还是发现提取痕迹物证,或者是对现场附近群众进行访问,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
案例:2005年2月15日19时,在我区西街公路朝阳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逃逸案,行人田某,男,38岁,农民,被发现时躺在路上,已经死亡,经现场勘查确认系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中心现场位于西街公路朝阳村漫水桥头,道路东西走向,道路全宽7.6米,经对中心现场仔细勘查,发现路面上留有几道硬体划痕印和一些灯罩碎片,并留有摩托车后视镜一只。经对现场硬体划痕印的鉴定分析,该痕印为车辆倒地擦痕印,对划痕印的槽痕比对,判断车辆倒地滑行的方向,由此推断出该车辆的行驶方向。经对现场遗留的灯罩碎片及后视镜等现场遗留物证的技术分析与比对,判断肇事车辆的车型为“钱江100-2C型”两轮摩托车。我队经过对上述物证痕迹的技术综合分析,立即组织办案民警经过27小时的艰苦排查,于2005年2月17日在街子乡阮某家查出了肇事后隐藏的“钱江100-2C型”两轮摩托车,经对现场遗留物证和该肇事车辆损害痕迹的对比,痕迹完全相吻合,并经我市技术鉴定部门做了痕迹同一认定对比,结果相同。由阮某提供肇事驾驶员何某,已逃往秦案其亲戚家,我队立即组织人员到秦安何某亲戚家将何某抓获,案件成功告破。现场痕迹物证是本起事故告破关健。
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且多发生在车辆来往混杂、周围人员稀少的路段,几乎没有目击证人。因此,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成为唯一的侦查线索及破案后进行司法诉讼的直接的证据。许多逃逸案件历尽艰辛最后因无有效的现场物证认定功亏一赘,有的案件被退查,均属证据不足所致。必须加强业务理论、法律条文的学习,依法行政。
道路交通逃逸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其形成过程条件的特殊性,比如形成前后道路相对静态的自然气候和动态的车辆,变数很多。各种各样大小、五花八门型号的车辆,千奇百怪的原因造成路面上车辆痕迹、跌失散落物、零配件种类繁杂。结果导致逃逸现场的痕迹物证真伪难辨,因此,现场痕迹物证的甄别筛选和全面广泛的提取都非常重要。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的增加,国家法制的健全,现场痕迹物证传统落后的查找、提取法,亟待用更先进的勘验提取设备所替代;微量痕迹物证的利用已经成为今后侦查破案最有效的手段被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