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路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路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对于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以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道路看守人应明确标出当事各方的相对位置和必要痕迹、物体位置,然后将当事的车辆、物体挪移出铁路运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侧的铁路轨道3米),并设法通知铁路两端车站,使通过列车在此减速慢行。
对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确实不能很快移出铁路运行的界限以外时,在有人看守道路,应由道路看守人员负责,通知两端车站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使道路运输暂时中断。在无人看守道路,(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迅速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路的两端不少于800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色灯光)拦停列车。在火车即将到来而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示意火车司机停车,并且迅速采取吊、拖或其它措施挪移出肇事损坏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