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有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三项直接提到工资,但三者的计算标准又各不相同。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的“收入”指的是受害人实际的月收入,即受害人实际月收入多少即按多少,但受害人必须提供收入依据,如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要是没有这方面的依据,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由受诉法院省级统计局的公布的数据为准,一般每年的三、四月份会公布。
护理费,如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计算依据同误工费,如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丧葬费,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如再涉及到死亡、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则赔偿金的计算就不是按受害人的收入或工资,而是按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和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