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一天下午,小黄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了。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过了一个月,小黄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没想到,这一认定却引起了小黄所在单位的不服。单位认为小黄是酒后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治安管理。并且车祸发生的时间在下午1点10分左右,单位规定下午上班的时间为下午1点整。“既然小黄在发生车祸时已经迟到,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不服的理由,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判决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了小黄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小黄单位所辩称的违反治安管理。交警酒精检测后发现,小黄属于饮酒驾驶,并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是吸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小黄属于饮酒,不在这一范围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道。
“关于单位所称小黄上班时间迟到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员工上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出现交通事故,就能认定为工伤。小黄在合理的上班时间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了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