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中草药的,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治疗,并保存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护理证明、发票等票据。如果要在民间草医处使用草药,就必须对用药的次数、费用经过对方书面认可,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