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对方造成自己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先向自己赔偿,然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追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还是权利,此前业内存有争论。但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可以避免双方车辆互碰后向有责方保险公司理赔的麻烦,有效避免“无责不赔”的误解。
索赔指引中明确代位求偿的案件为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从索赔流程看,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被保险人还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将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本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
投保率低使得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追偿的环境相当复杂。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