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向公安交警报警。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于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开始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事故地点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三)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由快速理赔服务网点驻点理赔查勘定损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南宁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详见附件2),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五)驻点查勘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要求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