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生前可能取得上述财产,因死者死后丧失而由加害人对其近亲属予以的一种物质补偿,其并非精神抚慰金,应当视为死者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才产生,在死者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取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应认定为遗产,该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前六项中任何一项,至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未将死亡赔偿金列为遗产。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而进行的弥补,是对死者近亲属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来看,死亡是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前提,但死者一旦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便已消亡,死者不可能成为死亡赔偿金的受让者,也就从未拥有过这笔财产,又如何产生继承?从债权的获得来看,死者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而无需经过继承程序,但死者的继承人在未经继承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向死者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综上,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本案中,刘某虽然放弃对其丈夫遗产的继承,但依然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