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 保管,以备核查。”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颁)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 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 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 处理。”
(三)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车辆。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 期间之内扣留车辆。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其执法依据是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该法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