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即指保险的对象。“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责任”(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8页。)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里,它具体指的就是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经济责任。
2.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经济上失去的利益。保险标的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有保险利益。而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里投保人对其应当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事故,指的是保险人所应负责赔偿的事由,或者说是为了防止其后果的发生才进行保险的事件。它是导致保险利益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保险人据以赔款的事由。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它是指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具体在第三者险里就是交通事故了。
4.保险危险,就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当危险发生即变为保险事故了。可以进行的保险危险是尚未发生的,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而且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是不可预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