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而非自己买车时的新车购置价。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
举例:周女士当年的新车价是20万元,但在驾驶了两年后,市场上同类型的车已降价至16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16万元,投保16万元的车损险,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为2444元。假如周女士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共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2000元全额赔偿。
但如果周女士不幸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车辆毁损事故,假设当时周女士的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已不足16万元,只有13.7万元,如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13.7万元。
车损险另一种确定保额的方式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
举例:假设周女士的车第三年续保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136960元,周女士据此投保13.7万的车损险,保费降低至2165.7元,比按16万投保省了278.3元保费。
但在保险期内,同样发生部分损失事故,假设修车费仍为2000元,保险公司则将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即2000元(13.7万元/16万元),周女士可获得1712.5元赔偿,比按16万元投保少获赔287.5元。但如果发生全车毁损的事故,周女士最多可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车主还可以和保险公司协调确定保额的多少。目前,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保额。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和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举例:假如周女士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了10万元的车险保额,保费为1718元,在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按62.5%(10万/16万)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13.7万元。即使周女士将保额确定为20万元,最高也只能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通过对三种保额确定方式比较,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案一最为合算。如方案二虽然比方案一省下了278.3元的保费,但由于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比例赔付,车主将不得不自掏部分修车费用,同样,方案三中按10万元进行“不足额的投保”,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而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发生小碰小撞部分车损的几率会更大。
如选择方案三中的按两年前的购车价20万元投保,保费高达2928元,但在发生事故时仍然最多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赔偿,更不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