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转让、过户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应再对该车承担保险义务。法院终审认为,保险车辆虽已办理变更登记,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没到公司办手续”不能对抗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有关判决还对《交通法》适用时效作出明确界定:发生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该法。
首批交通事故赔偿案终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广州多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对方均以“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不便评论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婉拒。但不少车主则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价格走向十分担心,认为肯定要涨。
据一名金融保险专业人士表示,从判决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即保险费)肯定会大幅度提高,因为保险公司风险在增大、潜在赔偿幅度增高,保险公司只能提供最低赔偿限额,也可能将投保人保障限额降低。比如,保险公司原来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今后可能会降低至5万元甚至更低,这样一来,投保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据初步了解,广东省内除广州市外,云浮市中院对此类案件也作出类似的终审判决。在两起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案中,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上诉,但云浮中院均以广州市中院上述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广东省内起码有广州、云浮这两个城市的法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要做到完全让法院“有法可依”,保险公司“无话可说”,该人士认为这就要国务院的这个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