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不予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抗辩理由就是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基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保险行业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保险活动领域。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了严格要求,对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义务人义务的条款必须明确说明且通过合理解释使相对人理解。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就对合同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