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区域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
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一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能得到平等的保险保障;二是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并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三是实际操作也较简便易行。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地区差异化程度提高。设立相同的责任限额后,不但可以使人民的基本生命权得到有效保障,还可以避免为获取高额赔偿,导致跨区域投保和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