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具体赔偿问题的依据之一。因此,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因为法定事由出现而被解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有利于后者及时掌握该机动车的最新信息,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做到心中有数。保险合同既然解除,强制保险关系终止,保险人签发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应当及时收回,以免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状况“名不副实”,给机动车的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防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利用有关保险单证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