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认定肇事者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肇事者的先前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其事前的肇事行为因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要件而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则认定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此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就无从谈起。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知道”是指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所认识的,但不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所有细节都有很详细的认识;而“应当知道”一般是在综合考虑案发时所有情况的基础上,推定肇事者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由于客观原因对已经造成的交通事故确实不知道的,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所谓逃逸,一般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当然,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可能是其他现场,实践中主要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逸;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后逃逸,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的逃逸。对于这两种情况,虽然肇事者逃离的不是事故现场,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实践中,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有的是因为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报复而临时躲避,有的可能正在去投案或者抢救伤者的途中等等。这些情形虽然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已离开事故现场还没有来得及投案即被抓获或扭送的肇事者,应当根据客观情形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准确的判断,既不能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认定为逃逸,也不能把确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人错误判断为不是逃逸。发生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了逃逸行为,即被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这是触犯刑法的,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