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和因受伤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作为财产的直接损失的,而把因交通事故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财产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