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的是一辆私家越野车,车主刘某于2008年8月通过一家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为该车投保。当年9月16日晚9时,该车由司机王某驾驶,悬挂的是另一辆富康轿车牌照,行至武当山特区一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2人、2名行人受伤。当地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责。
事发后,车主刘某垫付伤者的赔款后,转而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伤者垫付款等共计10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坚决拒赔,理由是:越野车肇事时是套牌,按保险法规相关要求属保险公司免责范畴。
刘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于去 年9月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庭审中,保险方再次强调免责的理由:相关保险条款明 确称,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武汉市仲裁委审理认为,出险车辆虽 然套挂其他车辆号牌,但交管部门认定确属投保车辆,且出险车辆具有行驶证、号牌并检验合格,上述保险条款中没有出险车辆必须“悬挂”本车号牌的明确要求,按《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该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