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刘某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刘某请假,王某暂时驾驶刘某的车,几天后刘某休假回来,公司调度员让王某卸货后将车还给刘某。因需要将车倒进仓库卸货,王某便准备往仓库内倒车。这时另外一辆挂车也要进仓库,王某便将车向后倒了一下给该车让路,倒完车王某下车一看,发现车尾部竟然挤死一个人,便赶紧去告诉了调度员。后查明,被挤的人正是刘某,急救人员到后,刘某已经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车尾部与刘某身体相接触,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公司和王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一百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和被告人王某共赔偿家属近五十万元,家属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的20万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二:
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拉沙土,由于下坡未保持安全车速和靠在右行驶,与对向驶来的代某装载机会车时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乘坐在装载机左侧车门处的吴某从车上摔下地面后被另一辆货车右后轮碾压其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操作死亡。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吴某的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要求陈某、代某及其所在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剩余合计23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陈某、及其所属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