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政府对交通管理的原则性要求为“安全、畅通”,其实工作的重点在于“畅通”,是否“安全”似乎并不重要,并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做为交通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甚至没有认真研究过具体的措施和理论。随着“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的确立,交通安全工作逐渐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范围,有关部门逐渐重视道路事故预防工作理论研究和机制的建立。虽然在2003年提出了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相关部门联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并且在同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我国第一部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还面临着机制不完善,实施流于形式,法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支撑、存在较大争议等等问题。涉及交通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很多,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加之政府也没有一个协调制度,在预防交通事故上尚未形成合力,防范上不严密,难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2003年提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最大的效果仅仅是开了头,让一部分人明白了“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防的”,算得上是启蒙教育。另外,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严格执法”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
(二)交通事故统计存在制度性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较以前作了调整,突出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的重要性和时效性。由公安交警部门向政府提供的也就是一份数字统计,没有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和建议,更谈不上协助政府制定、实施交通管理规划。数据本身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创造政绩,不惜斗胆设法隐瞒不报。中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想方设法把交通事故“降下来”,马上就有统计表明,各地一定就能让它降下来!其实,功夫没有用在具体工作中,是谁都见得到的事实,只不过心照不宣罢了。这样为了迎合上头的需要而作的统计,其科学性和针对性可想而知。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三)机动车总体安全性能落后,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技能和意识普遍不高。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晚,底子差。这是客观事实。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道路运输,机动车的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安全。最近几年,我国采取大举引进的方式,确实对改进小型客车的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大量存在的老旧车型的货运车辆和质量参差的摩托车,是诱发事故的一个方面的因素。部分驾校只顾经济效益,对驾驶员的培训,目标明确到一切为了考试,为了拿驾照而考试!管理混乱,本末倒置。相当一部分人拿到驾照根本不敢开车上路,有些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标志标线都不认识,更别说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的认识和临危的处置能力的训练。新手上路,造成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
(四)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方面。在常人看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自然也就是交警的事。长期以来,也是本着这样的思路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可事实已证明,让交警承担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全部工作,是永远无法达到教育目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不仅仅是交警部门的事情。但是,至今似乎没有引起多少人的注意和重视,贯彻实施法律的规定,更显难能可贵。交警做不好、做不了又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至今没有抓出成效。
(五)道路硬件设施不足,成为事故隐患。我国现有85%以上的公路是三级(含三级)以下低等级公路,这些公路标准低、路况差;二级道路状况较好,视野开阔,司机易麻痹,容易超速行驶,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缺乏,事故发生率偏高;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不全、报警电话和监控系统缺乏,导致交通事故以及多车相撞的二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