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王某来到长途汽车站乘坐前往南京的大巴。当晚9点,车行驶至一小镇时,应王某要求,司机在路边停车让其上厕所。在王某到从马路对面的公厕返回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处理,承运方某公司已先行支付王某治疗费共计5000元。肇事大货车也一直未查获。王某出院后,以承运人违反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5000元。
【交通律师观点】
按照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作为承运人,在旅客运输的过程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当对王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司机按乘客王某的要求停车虽无不当,但却有义务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根据案情分析,司机将大巴停放在公厕对面的马路边,由于深夜视线不好,加上国道上过往车辆频繁,致使王某在返回途中遭受车祸。对于这一后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的义务,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如果仅以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推定其对车祸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2、王某与某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客运合同,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在此期间,承运人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尽管某公司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先行给付治疗费用6000元,但仍不能免除义务,所以,承运人某公司仍要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