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施工建桥的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季先生驾车驶入施工区域使轿车受损,遂将公路局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未设警示标志,应对给季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公路局赔偿季先生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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