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最终自尝苦果。
据了解,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审判实践表明,交强险空白,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分解,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成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实现难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此外,梅州市两级法院最近在开展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的调研活动中了解到,在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动辄非死即伤,责任方需赔付的金额往往较大,由于致害方机动车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人不堪承受巨额赔款,甚至产生执行不能的风险,导致受害人的受偿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并进而由此频频引发信访、上访、缠访的现象颇为常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因交强险缺失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梅州中院呼吁,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让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深入人心,同时也奉劝各位机动车车主按规定积极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备无患,自求保障,以免算小利却失大利;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大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酒后驾车、无牌无证或者报废机动车上路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