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浙医二院急诊,后转到杭州市红十字医院继续治疗至2007年10月30日。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带药并定期复查。2008年10月6日,吴某再次入院拆除内固定,并住院至2008年10月21日。出院医嘱休息并须护理。
由于吴某所受伤害不能构成伤残等级,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关键之处即在于232天的护理费和330天的误工费。医生给吴某出具了长达232天的护理证明。综合本案情况,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均偏长。如何能得到支持就成为本案得到赔偿款的根本所在。侯律师制定了本案只能调解结案的方案,一旦对方提出鉴定,赔偿数额将大大减少。
本案处理过程完全按照侯律师涉及的方案进行,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诉讼目的,为当事人争取到59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