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电动自行车车主康某将轿车车主张某以及一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款,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32367.45元。”
原告康某在事故中身体多处受伤,并于事故当天也就是5月16号上午8点入院接受治疗,并于6月25号出院。
原告诉讼代理人:“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肩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时间评定为15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
法庭上,第一被告人张某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康某逆向行驶,并挡住了他的视线,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第一被告 张某:“交警判了同等事故责任是这样的,因为交警说,这案子是小事,他说我们保险金额已经够赔,当时我就签了字,现在他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范围,赔偿的数额。”
第二被告 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本案针对答辩人来讲,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故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去付保险赔偿金。”
原告与两位被告均提出了不同的赔偿意见。随后,在审判员的要求下,双方都出具了相关证据。
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熊婷:“还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可能保险公司现在代理人还没有办法作出一个定论,本庭可能还要复一次庭,双方如果能调解结案是更好的,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定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