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诉称,今年2月1日晚9时,他携妻子驾驶摩托车正行驶在路上,上述事故突然发生,自己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近4000元。经交通大队认定,“的哥”王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讨要赔偿,冯先生将“的哥”告上法庭。
王华认为,事发当时,冯先生驾车速度过快,乘客突然开门,两者均有责任。因此,他要求追加当事乘客为被告。
这笔“到底谁该承担责任”的糊涂账,法院审理认为,这是另一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本案之中,肇事车辆已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原告的损失未超过其最高限额,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冯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为8200余元。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