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谢某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出院后他找到肇事者周某要求赔偿。
周某表示自己在石河子某保险公司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让谢某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于是,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440元、残疾赔偿126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45938.50元。
石河子某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周某系无证驾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交强险不同于第三者责任险,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谢某作为受害人,是该险种的救济对象,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项,以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免除赔偿责任为例外,且此例外仅限于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责。本案中,谢某主张的是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损失,并未主张财产损失,所以,石河子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有别于商业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它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具有社会公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