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被告柴振和被告陈魁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财产损失计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合同之约定替代被告柴振、陈魁直接偿付原告。3、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陈魁、柴振不能履行的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发生事故时原告刘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所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且刘东系无证驾驶,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该车实际受益人,对该车不享有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重大瑕疵,法院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驳回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被告柴振辩称,同意某运输公司意见。被告陈魁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若查证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愿按照交强险条例及条款的规定在各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需年检合格,驾驶人需具备驾驶证;对原告不合理的部分诉求应予驳回。
另查明,被告柴振驾驶的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陈魁,被告柴振是被告陈魁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该车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该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3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2日二十四时止。
该院审理后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但法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刘东所载货物明显超宽超高超长,且刘东持逾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据此,原告刘东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应当负次要责任,被告柴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豫某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根据事故各方对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大小,超限额部分及评估费由实际车主被告陈魁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又由于被告柴振与被告陈魁系雇佣关系, 被告柴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陈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每月收取有一定的服务费,对被挂靠车辆享有一定的运营利益,应当对实际车主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