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讲,事发当天从中午到凌晨,他一直在喝酒。中午在家中痛饮后,晚上又到酒吧喝酒。
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出事的车内共有两人,16岁的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已经死亡,而李某则是在车后座被发现的。
办案人员根据在方向盘上提取的衣物和皮革纤维,以及车辆碰撞后人体的惯性原理,最终认定,肇事司机是李某。
关于如何拿到车钥匙、如何驾车离开、怎么撞的车,李某一概回答“不记得”。但李某表示,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撞车的画面在法庭重播时,李某的头垂得非常低。
去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上诉后,终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别在哪儿?一中院对两个罪名进行了调研。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客观方面则不需要有严重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以上两罪相比,可以看出,其中最为关键的区别就是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换言之,当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严重后果时,如果肇事司机主观状态仅仅是过失,则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肇事司机主观状态是故意,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由于有严重后果,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所谓故意,一是直接故意,指明知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另一个是间接故意,指明知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学界也将该款规定的过失区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酒后驾车一般属于后者。
故意或过失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加以判断。其中最难加以区分的,就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者都是已经知道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持放任的态度,就是故意;而如果是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就是过失。作出这种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案件情况看,“孙伟铭车祸案”被定为间接故意,而李某案则被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据指控,今年2月16日,李某与从老家来的杨某喝酒吃饭。当晚,李某又带着杨某请朋友到酒吧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