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曹某明知易某无驾驶证,还指派易某驾车,两人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曹某家属赔偿了多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审理期间,死者连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易某、曹某的家属与连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5万元人民币。
对于检方的指控,易某和曹某均认罪。易某的辩护人认为,易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曹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且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是投案自首,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曹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曹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易某、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易某、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意见。但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于肇事者有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认为曹某在案发后的供述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未采纳曹某系自首的观点。
日前,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曹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未传出上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