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化名)是在榆中夏官营镇民大校园门口摆水果摊的小老板。去年7月2日18时10分,卖水果的刘君,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水果摊旁。被告菊花(化名)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将刘君的车启动,因操作不当,将车的油门当刹车,将车开进路边的饭馆内,连撞10余人,造成正在该饭馆吃饭的原告民大学生杨洋(化名)撞伤致残8级。同年7月1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菊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杨洋于同年12月23日将刘君、菊花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种损失费12万余元。菊花认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家庭困难适当予以赔偿。被告刘君认为事故与他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保险公司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榆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菊花赔偿原告杨洋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截至目前已支付到位资金7000元,剩余3000元于4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洋各种损失共计10万余元,4月30日之前付清。
审理此起案件的法官说,此案被告菊花无照驾驶刘君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菊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案中,菊花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刘君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放任菊花的行为,但刘君的这一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疏忽停放未熄火的车辆发生意外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规定。因此,刘君不承担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刘君无责任的前提下,车辆买了相应保险,理应按照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