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陆X柁与被告人韦X幸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同意除已赔偿11万元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陆X柁各项费用29万元,总计赔偿40万元,陆X柁表示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韦X幸无关,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韦X幸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X幸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并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韦X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韦X幸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的危险性以及对社区的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指出,从本案看,被告人韦X幸、附带民事被告谭X亮、唐X锋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均有一定的责任,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韦X幸无证并醉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80%即655445.04元的赔偿责任。对以上赔偿款项,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谅解协议,除被告人韦X幸已赔偿11万元外,再赔偿29万元,总计赔偿40万元,以后不再要求被告人韦X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被害人陆X柁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唐X锋作为车辆借用人,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其明知韦X幸已喝酒且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韦X幸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1930.63元。谭X亮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没有保险而上路行驶可能导致无法赔偿的后果,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同时,谭X亮明知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在车辆的出借上应尽到慎重和注意防范义务,其没有尽到该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1930.63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韦X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陆X柁经济损失40万元(该款已履行)。附带民事被告谭X亮、唐X锋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陆X柁经济损失81930.63元。